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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起歹意 公然强奸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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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昌兴  发布时间:2012-10-12 16:16: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流浪行乞人员强奸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2529日在本市石鼓区莲湖广场南侧解放大道地下通道出口处乞讨时,见一年青女子也从地下通道出来,便上前讨钱,被拒绝。女子往莲湖广场的公园内走,因天下小雨,路上行人稀少,被告人刘某便跟随其后。女子因害怕,改变方向小步往莲湖广场西边靠蒸湘北路人行道上跑,被告人刘某仍紧追不舍,对被害女子采取了种种不法行为。女子一直大声呼救,一妇女听到呼喊声后,联合在广场内行走的二名男子将被告人刘某抓住,并报警。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在公共场所当众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并根据本案其他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石鼓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