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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只身智斗持刀劫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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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冰清  发布时间:2012-10-12 16:25:40 打印 字号: | |

面对持刀歹徒,大学生王某冷静应对,在成功脱险的同时,协助警方将三名劫匪送上了审判席。20121010日,蒸湘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抢劫案,被告人彭某、魏某、胡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二年,缓刑三年;并处以一万元罚金。

王某与李某同为某大学同学,201112月某晚,二人坐在教学楼前的草坪上聊天,随手将各自的手机放在了草地上。突然,从大树后窜出了三名少年——魏某、彭某、胡某,魏某抢走了放在地上的两台手机,并将手机交给其他两名同伴。胡某用一把折叠水果刀抵住王朝义的脖子,彭某按住王某左手,并对其实施搜身。胡某从王某身上搜出一台中兴手机。当胡某、彭某二人企图再次对王某搜身时,王某以坐着不方便拿钱为由要求站起身来。在得到胡、彭二人同意后,王某假意起身,并迅速向后退一步。在确认脱离劫匪控制后,王某大叫“抢劫了”。突然逆转的形势使魏某等三人来不及细想,立马抱头逃窜,王某紧跟其后。追逐中,一名劫匪将一台抢来的手机随手丢进了旁边下水道里,另一名劫匪落下了一台自己的手机。之后,三名劫匪消失在王某的视线里。

几分钟后,劫匪的手机响了,劫匪打来电话要求私了,并约定了见面地点。王某顿时心生一计,决定将计就计,将三名劫匪一网打尽。王某迅速报警,经过公安精心布控在约定的地点抓获了彭某,其余二人也相继落网。

蒸湘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魏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涛、魏凯、胡嘉恒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魏某、胡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均系未成年人犯罪,本院分别依法对其轻处罚。彭涛、魏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胡某在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蒸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