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9日凌晨3时30分,清脆的手机铃声相续把祁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三名干警从梦中唤醒,铃声就是命令,三名干警迅速集合,驱车消失在清凉的月色中,从而踏上了案件执行的征途。
原来,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祁东分公司(甲方)于2011年4月21日与雷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客运班车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承包金旅牌客车一辆,从事河洲至衡阳酃湖线路的客运。合同期限为一年半,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可是,合同到期后,雷某不但没有按合同约定交还承包车辆,相反还拖欠两个月的承包款,继续超期营运。由于该承包车辆已到报废年限,车况十分糟糕,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犹如一颗定时炸弹悬挂在广大乘客的头上。甲方多次向乙方催收该车辆,乙方却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肯交车。收取承包款事小,事关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事大。无论如何也要把该安全隐患消除掉,公司领导果断决策,依法收回承包车辆。于是向祁东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欲将该车收回,鉴于乙方营运的车队人多势众,存在抗拒执行的苗头,祁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接受该任务后,与衡汽集团祁东分公司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反复研究制定最佳执行方案,尽力做到不扰民、不冒险,不引发群体事件。决定选择在人少、乘客上车前或车辆到站卸客后的时间里采取行动。
根据制定的执行方案,执行任务的三名干警牺牲睡眠时间驱车一小时,在河洲湘江大桥又等候二个多小时,待雷某从常宁汽车站卸完乘客空车返回河洲时将车辆扣下,圆满地完成了任务。此时已是上午8时30分,秋高气爽,干警的心情也特别舒畅,能为广大乘客的安全牺牲一点休息时间,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