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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无证驾车肇事领刑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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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红  发布时间:2012-10-29 11:20:31 打印 字号: | |
  聋哑人李某鸣,无证驾车超速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及附带民事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李某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152,759元, 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衡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10,000元内先行赔偿,其余损失42,759元由被告李凤鸣赔偿70%计币29,931元,也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替被告人李某鸣直接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后有权行使追偿权。其余30%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春负担。

  被告人李某鸣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于2012年4月23日5时许,驾驶湘D6C802小型客车在途径风石堰镇农贸市场路段,与机动车驾驶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春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载货正三轮摩托车载刘某英及一车水果在风石堰农贸市场左转湾处相撞,造成乘坐人刘某英(李某春之妻)摔出车外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李某鸣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春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刘某英无违法行为,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鸣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鸣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凤鸣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李某鸣为湘D6C802号车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衡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责任保险,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衡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110,000元内先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足部分按责任分摊, 为保护受害人利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衡阳中心支公司还应在商业第三责任保险限额内替被告人李凤鸣直接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李凤鸣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人李凤鸣行使追偿权。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