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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诱惑诈骗巨款 一审判决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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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小军  发布时间:2012-10-29 11:22:01 打印 字号: | |

一个谎言需要许多谎言来掩盖,诈骗巨款的刘某就为此付出了代价。最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涉案赃款继续追缴以返还给被害人。

刘某原系某县国土局的一名干部,2007年因买房欠下一些债务。为了还债,刘某向他人谎称单位同事委托自己低价出售一套在建的住房和车库,以此骗取购房款用于自己还债。房屋竣工后,刘某又谎称已经被别人买走了。为了不使自己的诈骗行为败露,刘某就出高价从别处为对方买了房。为了能支付因此而产生的差价,刘某又向熟人谎称自己能以优惠价买房,然后将购房款弥补前次的亏欠。就这样,刘某不断地拆东墙补西墙,利用自己在国土局工作的身份,向周围人谎称自己和单位领导合伙竞买土地需要缴纳保证金、承包土地整理项目、合伙倒卖房产、填补单位资金缺口等理由,许以高额利息或红利进行借款。20077月至201012月三年多时间,刘某先后共向29人借款合计2800余万元,返还本金及高息、红利2500余万元,下欠本金500余万元无法归还。2011115日,在恶性循环的泥潭里越陷越深的刘某自感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以种种理由骗取他人现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刘某的主观恶性、认罪态度、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