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4日下午5时许,在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办公室,被告唐某紧紧握住办案法官李德佳的手,连声道谢:“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没想到你们的办案效率这么高,上午刚通知我领取应诉通知书,下午就成功解决了我与罗某争吵数月的棘手问题,虽然我向原告支付了一笔赔偿费,但是以小笔费用彻底解决了我天天苦恼的问题,我觉得很值。”
该案属于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唐某是衡山县居民,其于2010年9月租赁了原告罗某门面经营副食生意,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租赁门面卷闸门的损坏赔偿等问题发生纠纷,罗某以唐某存在侵权为由于2012年10月24日起诉至衡山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12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办案法官李德佳手中接到一个案件,李法官像往日一样仔细阅读案卷,了解到该案标的额小、双方争议事实不大、且双方往日一直关系不错。李法官先通知被告唐某领取应诉通知书,通过与唐某面对面的交谈,觉察出唐某有意调解此案。李法官考虑到当日能解决案件将给当事人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且能彻底化解矛盾,避免上诉上访,决定及时通知罗某到庭参与调解。双方到庭后,他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向他们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建议双方各自作出适当让步,终于于当日下午五时许,一场可能要进入判决程序的案件以调解的方式圆满解决。被告赔偿原告1300元也已于当日当庭支付,案结事了,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