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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假冒“金杯”电线 法院初判赔偿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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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小军  发布时间:2012-10-29 17:57: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许某某赔偿原告湖南金杯电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查明,2010826日,被告许某某雇佣一辆三轮车装了一车“金杯”牌电线,从衡阳市珠晖区某市场运往衡东县新塘镇销售。当天下午,工商部门查获了该批电线240卷,市场价值54660元。经工商部门委托鉴定,结论是该批电线并非金杯电缆公司生产,也没有得到金杯电缆公司的授权,属于侵犯“金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工商部门对侵权人许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侵权商品,并罚款1万元。被侵权人金杯电缆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许某某赔偿因侵权行为对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金杯电缆公司系“金杯”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许某某销售假冒“金杯”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包括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