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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酿纠纷、法院耐心促调解
衡阳中院成功审结一起群体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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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巍  发布时间:2012-10-31 17:07:56 打印 字号: | |

日前,衡阳中院民一庭成功审结了一起上诉人常宁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朱见来等购房户以及被上诉人衡阳市道伟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13件案件全部调解结案,并当即兑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9年,道伟公司与常青公司签订《道伟山水华苑住宅建设施工协议书》,约定道伟公司将衡阳市长丰大道19号山水华苑小区北入口到南入口以西的AE栋共294套商品房发包给常青公司承建;常青公司负责“包销”除C栋半个单元6套商品房外的288套商品房并收取价款,扣除建安成本外按1200/平方米结算给道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常青公司将D栋的建设退回道伟公司。

2009年,常青公司与朱见来等购房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房户购买山水华苑中常青公司负责“包销”的商品房;房屋应于20091230前交付,如逾期交付,在6个月内按已交房款千分之五计算月息,自第12个月起月息按千分之八计算。朱见来等购房户先后交纳了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之后,购房户又与道伟公司签订了《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所购房屋应于20091231交付,如逾期交付,道伟公司应按已交房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由于上述房屋直至20112月才交付,延迟交付400余天,朱见来等购房户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道伟公司、常青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涉及金额70余万元。常宁市法院判决道伟公司、常青公司连带赔偿朱见来等购房户延迟交房违约金69万余元。宣判后,常青公司不服,以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违约金过高,有违公平原则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述案件由我院民一庭审理,对于此类事关民生的群体性诉讼,民一庭始终保持高度地敏感性,通过庭前与常宁市法院沟通,并召开庭务会认真分析案情,查明上述13件案件属“投石问路”,在常青公司“包销”的同一小区内尚有与本案情况相同的近200位购房户,他们虽未起诉,但已通过旁听原审开庭等形式关注处理结果,部分购房户还扬言如不能维护其正当权益,将集体进京上访。民一庭还了解到,开发商道伟公司因其他原因并无能力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建设方常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信访压力。由于各方当事人之间已势同水火,在十八大即将召开前夕,如上述案件不能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民一庭高度重视,确定由处理群体性事件经验较丰富的副庭长龙巍、审判员周隽斓主导,其他审判员全力配合的调解方针。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先后十余次的释法析理,并赴当地邀请常宁市法院及当地政府领导协助作思想疏导工作,终于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兑现,从而使一起具有重大信访风险的群体性案件得到了圆满处理,也给其他未起诉的购房户及开发商、建设方提供了诉讼外和解的方案。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