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常常会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其中的冻结与扣留就是常见的两种。而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还没有真正理解它们的含义,有把冻结当作扣留适用,也有把扣留当成冻结来适用,容易混淆。以前我们执行了一个案件,作出裁定,从被执行人在某建设银行的工资帐户上每月扣留其工资收入500元,但在办理好相关手续要求银行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时,银行工作人员却要求我们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工资收入帐户,冻结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可续冻,为此,与执行人员发生争执。也有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常说冻结某某的工资,这些都是没有真正理解冻结与扣留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及如何适用的具体表现。笔者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执行工作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谈冻结与扣留两种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
一、冻结与扣留的区别
1、概念上的区别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为限制被执行转移、处分财产而通知银行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被执行人自己提取存款或其他资金,相关银行、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以维持财产现状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扣留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收入强行留住在相关单位和个人处,不允许被执行人领取,相关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2、适用法律上的区别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而人民法院扣留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收入则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扣留被执行人收入的,向被执行人单位、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规定中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扣留或提取。
3、适用范围的区别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可见其适用范围只为存款和其他资金。
扣留的则是收入,收入主要是指公民个人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及各种有价证券,也包括单位的收入等。如甲公司在乙公司有收入,人民法院可裁定扣留甲公司在乙公司的收入,要求乙公司协助执行。
4、期限上的区别
冻结的限期,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但续冻的期限减半,超过冻结期限未续冻的,将自行解除冻结;而扣留的期限,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上来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法律原则,应当是没有期限限制的,而实际执行中执行人员也是这么操作的。如果裁定书上注明了扣留收入的总额,相关单位和个人则应按要求一直扣留下去,直到扣留到裁定上确定的数额为止。当然在扣留期间,人民法院如认为有必要,也可定期或不定期提取已扣留的收入。我们以前曾执行北京某大学一教授的赔偿款案,裁定扣留该教授在大学的相关收入每月1000元,办理好相关协助执行手续后,该大学的财务人员逐月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留1000元,而我们有时2年去该大学提取一次,有时甚至是3年才去提取一次,该大学协助人民法院一直扣留了该教授的工资收入。
二、冻结、扣留的具体适用
冻结的适用范围是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这其中的银行存款尚好理解,但是对其他资金就较难理解了。所谓的其他资金通常包括工资款,工程款、货款、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形式的资金等等;而收入则包括工资收入,基建收入、货款收入、住房公积金收入及其他形式的收入等。同时收入与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之间又能相互转化,因此,不正确区分就无法准确适用。比如张三在某银行开设了工资收入帐户,单位或财政每月发工资拨款到张三的银行帐户上,在工资未到达帐户上前为一种工资收入,而工资到达了银行后,即转化为银行存款;又拿基建收入来说,甲公司为乙公司建房,在其未结算之前数额尚未确定称为基建收入,一旦双方进行了结算,债务数额确定了即转化为工程款,这时就成为了一种其他形式的资金。为更好地弄清冻结与扣留的适用,必须先要了解收入与银行存款,收入与其他资金之间是如何转化的,否则无从谈起。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1、冻结、扣留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单位中的适用
这些单位对被执行人的收入,还是其他形式的资金所承担的只是一种代为管理的职责。从我国目前的机构设计来看,大致有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证券机构以及政府的财政部门等。以“到达主义”为标准,来区分什么是银行存款、其他资金和收入,即只要被执行人的“钱”到达了这些单位,就转化为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适用冻结;尚未到达的则为收入,应适用扣留。现举例说明如下:首先说银行,如张三在某银行开设有工资帐户(也包括其他收入帐户和单位的帐户),不管是财政拨款或单位付款发放工资,这些工资一旦到达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即转化为银行存款,法院只能冻结,不能扣留;在工资尚未到达银行帐户之前则为收入,只适用扣留,不适用冻结。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帐户,如果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其帐户上有工资存款的,对该存款应作冻结,对其他未到帐户的收入则应作扣留处理。当然,关于被执行人在银行的收入帐户(包括工资和其他收入),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冻结期限为6个月,在冻结的这6个月当中,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一旦进行该帐户,自然即被冻结,被执行人无法支取,而银行在这6个月之内也不得擅自支付给被执行人。其次,拿住房公积金来讲,个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也开设有帐户,其个人负担部分和单位负担部分按时都要交到该管理机关,已到帐户上的称为住房公积金,而未到帐的则称之为住房公积金收入。那么,法院对已到帐的住房公积金(包括原来就在帐上的和新到帐上的金额)作冻结处理,而对未到帐的,则应作扣留处理。再次是关于证券管理机构,被执行人在证券管理机构的有价证券均要登记,这些证券一旦到达了该机构即成了证券,可以冻结,而在交易中尚未到达的,则为一种收入,适用扣留。最后谈政府的财政部门,比如某单位需拨付一笔钱给甲单位,按规定要通过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转付,在这笔款未到达财政部门之前,为一种收入,可以扣留;一旦这笔款到达了财政,则成为一种资金,则适用冻结。
2、冻结、扣留在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中的适用
单位之间有业务往来,势必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以“结算主义”为标准,来区分什么是收入,什么是其他形式资金。也就是说已经进行结算的,即为其他形式的资金,应适用冻结,尚未结算的为收入,则适用扣留。如现在的个体企业,有不少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不是通过银行支付,而是由企业直接支付,如果职工张三与单位之间就工资问题未结算的,即为工资收入,适用扣留,已经结算的则为工资,适用冻结。又如甲公司连续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但是如果尚未结算,对甲公司来说是一种销售收入,适用扣留,如果已经进行了结算,则为货款,成为一种其他形式的资金,适用冻结。再如甲公司为乙公司建房一栋,乙公司欠甲公司建房款,在未结算之前为基建收入,适用扣留,而结算之后则为一种工程款,也成为了一种其他形式的资金,适用冻结。
以上关于冻结与扣留的适用在执行过程中经常碰到,在这里只是通过举例的方式加以说明。当然,还有其他很多情况在这里就不再一一举例了。我们只有正确理解冻结与扣留的含义,明确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才能在执行中合法、准确适用冻结与扣留这两种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案件的公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