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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不符撞伤人 保险公司交强险只承担垫付医疗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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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理事 滕小松  发布时间:2012-11-07 10:13: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中院民二庭成功审结了一起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衡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耒阳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通达公司司机驾驶的中型客车与一辆相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酿成交通事故。因通达公司中型客车司机所持B2驾照的准驾车型为小型客车,所以,其驾驶中型客车的行为依法被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行为。该案判决保险公司交强险只承担垫付医疗费责任,不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201124,通达公司司机罗某驾驶一中型客车从耒阳市区前往哲桥镇方向行使至麻子山路段时,遇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向而行,因李某驾摩托车驶入左道,致两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通达公司及时向中银保险衡阳支公司报了保险。经耒阳市交警大队认定,通达公司司机罗某负全部责任。因通达公司与中银保险衡阳支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合同,通达公司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向中银保险衡阳支公司申请理赔。而中银保险衡阳支公司以涉案事故车辆驾驶员罗某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绝赔偿。通达公司认为,中银保险衡阳支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通达公司与中银保险衡阳支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公安部令第91号附件《机动车准驾车型及代号》规定,B2驾照的准驾车型为小型客车,而通达公司驾驶中型客车司机罗某所持为B2驾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机罗某持B2驾照驾驶中型客车的行为依法被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行为。根据《机动车交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对于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垫付费用的义务,且对此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最终,该案判决保险公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承担垫付医疗费责任,不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