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中院民二庭成功审结了一起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衡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耒阳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通达公司司机驾驶的中型客车与一辆相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酿成交通事故。因通达公司中型客车司机所持B2驾照的准驾车型为小型客车,所以,其驾驶中型客车的行为依法被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行为。该案判决保险公司交强险只承担垫付医疗费责任,不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通达公司与中银保险衡阳支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公安部令第91号附件《机动车准驾车型及代号》规定,B2驾照的准驾车型为小型客车,而通达公司驾驶中型客车司机罗某所持为B2驾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机罗某持B2驾照驾驶中型客车的行为依法被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行为。根据《机动车交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对于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垫付费用的义务,且对此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最终,该案判决保险公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承担垫付医疗费责任,不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其他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