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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太无知 出具欠条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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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学丰 费明观  发布时间:2012-11-14 10:38:36 打印 字号: | |

欠账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被告谭老汉为啥还一肚子的怨气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07年,谭某通过第三人颜某认识胡某。2009年,谭某迁家来衡南云集向胡某处借了一万元。2010年借款到期后,胡某多次到谭某家催收,谭某都以胡某曾保证介绍他女儿到长沙女子大学工作才同意写下欠条的,并不是真心想给钱给胡某,只是为了打发胡某走。

衡南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谭某提出向原告借钱,117日,被告谭某给原告胡某出具一张一万元的借条,承诺201012月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有欠条,且未过追诉期,被告虽一再强调其未向原告借钱,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不合常理,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谭某偿还原告胡某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通过本案,笔者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轻易为他人的欠条、合同、担保等涉及自身财产利益的文书签名。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