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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毒资入室盗窃,瘾君子获刑又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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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志娇  发布时间:2012-11-20 17:31:54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江某某为筹集吸毒毒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近日,江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1022中午,被告人江某某骑摩托车途经衡南县冠市镇枫山村三组时,看到被害人陈某某家的房门上了锁,料定家中无人,遂起盗窃之心。被告人江某某将摩托车停放在房屋左侧,走到房屋的后面,看见后院的侧面铁门没有锁,便溜进屋内,盗走一台诺基亚手机、11000元现金及两条黄金手链,销赃后全部用于吸食毒品。

2012617下午,被告人江某某毒瘾发作,为筹集毒资,便骑摩托车从衡阳市区出发沿途寻找盗窃目标。在途经衡南县洪山镇关田村王家组时,被告人江某某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家的前门上了锁,于是走到后门处,用力挤开后门进入室内,盗走一台诺基亚手机、150元现金、一块银元、几十元硬币及一个镀金吊坠。所盗财物销赃后全部用于购买毒品。

当日下午作案后,被告江某某又骑着摩托车继续寻找目标,在衡南县洪山镇降塘村邓家组发现被害人邓某某家的前门上了锁,便从屋后挤开后门溜进屋内盗窃,因没有找到有价值的物品只好骑车返回衡阳市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是为了筹措毒资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