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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五元钱持刀伤人 一审被判八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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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理事 周龙  发布时间:2012-11-29 17:42: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因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恶意报复,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15岁的被告人刘某进行了审判,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其犯罪时为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其父母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衡阳中院对刘某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身为某学校学生的被告人刘某帮同学买炒粉时为是否付了5元钱炒粉钱与被害人周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无奈付了5元炒粉钱。为此,刘某产生报复周某的想法,从家中拿来一把水果刀和一副白手套藏于学校操场准备伺机报复周某。20126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刘某闯入周某居住的简易棚,右手握刀朝熟睡中的周某头部刺了一刀后企图逃跑。当时,被痛醒的周某用手抱住刘某腰部,与周某同睡的周的妻子见周某被刺伤,于是起身抓刘某的脸和胸。刘某为摆周某夫妇,又持刀朝周某的头、颈部连刺数刀,并刺伤周妻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周某在追出简易棚后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系右侧颈部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恶意报复,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其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父母积极代为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刘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