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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起争议,法官三调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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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振华  发布时间:2012-12-03 11:28: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李某(买方)与被告李某某(卖方)于20111117日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李某某把牌照号为湘D8XXX的厢式货车出售给原告李某。交付车辆一年后,原告认为被告在交易中隐瞒改装车辆的事实,该车车长应为8.48米,经被告改装后现为10.18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改装车不能进行市场交易。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车辆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58000元。

为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在开庭前、庭审中调解均未成功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仍未放弃,在案件宣判前,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通过承办法官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细致分析及说理,原、被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原告把牌照号为湘D8XXX的厢式货车返还给被告,被告返还原告价款37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