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莱德公司为节能减排,创造更大利润,从省外引进具有节能技改资质的福鼎公司为该公司改造生产线,双方签订《节能技改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技改后的节能效果及费用的支付发生纠纷,福鼎公司将莱德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上诉至本院。在二审中通过法官不断做工作,于近日调解结案。这场历时近一年的官司,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经查,2009年6月26日,福鼎公司与莱德公司签订一份期限为四年的《节能技改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福鼎公司为莱德公司下属的金雁北厂车间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设备系统技改,福鼎公司承担节能技改费用、提供投入节能技术,享有由此产生的按年节电费70%的收益。2010年5月17日,金雁项目部与福鼎公司签订《节能技改补充合同》,合同约定:福鼎公司节电收益按二年的节电费336 000元一次性买断,在合同签字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莱德公司按合同总价的50%支付首期款;在2010年6月底前,莱德公司按合同总价的45%支付第二期款,福鼎公司一次性按合同总价开具发票。余款5%在技改设备运行满一周年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莱德公司向福鼎公司支付了30 000元,余款尚未支付。二审中,莱德公司对《节能技改补充合同》的真实性和技改效果提出异议,分别申请笔迹鉴定和司法鉴定。为了节约司法成本,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主审法官在庭后多次约见莱德公司的负责人和律师,并通过电话与福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沟通,双方当事人从最初的争锋相对到互相让步,最终达成协议,化解了彼此间的误解和矛盾。
签订调解协议后,双方握手言和,均表示,是法官给他们构筑了一个协商的平台,节省了诉讼的成本和资源,调节结案是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