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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能帮人考入交警总队
诈骗四十余万元获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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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理事 匡梓精  发布时间:2012-12-17 15:53:06 打印 字号: | |

李某,女,1979101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中专文化,原系天音通信公司湘南一分公司职员,为了过上潇洒生活,李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肖某招考进入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管理支队及购买处理的小车,诈骗被害人肖某330000元,之后又以其他理由骗取同事及朋友钱财80000余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一空。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作聪明的李某终因诈骗行为而落得身陷囹囵的可耻下场。

 20106月,李某在明知无能力办到的情况下,答应帮助其朋友唐伟成的妻弟肖某招考进入进入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管理支队。至20116月期间,李某以需找关系请客送礼、交纳“五险一金”、培训费、代考费和为被害人肖某购买省公安厅处理的小轿车为借口,先后七次骗取被害人肖某钱财达三十多万元。之后,被告人李某又于2012327417期间,虚构事实,骗取同事及朋友的同情,先后骗得人民币80000余元。20124月肖某在广州找到李某询问进公安系统事时,李某当场承认帮被害人找工作和买汽车都是假的,并称所得款项已全挥霍一空。

201255,李某在被害人肖某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5日被逮捕。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理由和借口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诈骗数额巨大,并为贪图个人享受将他人钱财挥霍一空,依法应当严惩。但李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15日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