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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遇检查 撞击警车强冲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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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洪兵 吴慕君  发布时间:2012-12-17 16:03:10 打印 字号: | |

扈某发驾驶超载的货车遇到交警检查拒不配合,反而强行冲关,结果酿成事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日前,衡阳县法院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扈某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412,被告人扈某发驾驶严重超载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湘EB0070),运送河沙从衡邵高速往邵阳方向行驶。在途经衡邵高速31KM板桥大桥路段时,衡阳县公安局巡逻交警贺某等人正在巡逻,发现被告人扈某发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遂尾随其后,拉响警报,对其喊话,让其进港湾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扈某发见交警查车,又在喊话,拒不停车,并开车撞击执勤交警车辆,致湘D09653号警车车内人员贺某轻微伤,警车受损。尔后,被告人扈某发为逃避执勤检查,不顾高速公路上还有其他车辆,任意变更车道,忽左忽右继续向前行驶。中途交警多次喊话示意其停车,被告人扈某发仍拒不停车配合检查,直至行驶至衡邵高速99KM处时才被前方执勤交警拦截。案发后,被告人扈某发的货车车主主动赔偿被害人贺某的医药费及警车车损等各项损失12 289.5元,且在审理中,被告人扈某发自愿认罪且能真诚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扈某发为了逃避交警执法,驾驶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任意变更车道,忽左忽右行驶,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了一人轻微伤及警车受损的后果,被告人扈某发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扈某发所驾驶的货车车主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又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