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07年被告人于某某和邹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并生有一女。由于人共同生活期间主要由于某某承担生活开支,而邹某某又一直不愿与其结婚,被告人于某某自觉人财两空,对邹某某由爱生恨,遂产生了到邹某某娘家自杀的念头。
祁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对被告人于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