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开个摩托车,喝个小酒还会有这么大的罪。近日,衡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衡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并造成危害后果,属于醉酒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通过宣传,老百姓对醉驾已经有了认识,但认识的不全面。典型宣传案例的被告都是汽车司机。许多老百姓可能一直都误认为,醉驾是四轮机动车的事,跟摩托车、电瓶车没有半毛钱关系。法律规定的醉驾的处罚对象包括所有的机动车驾驶员。所有不是以人力、畜力为动力的车辆都属于机动车。请广大市民不要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