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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盛情邀请 喝酒险入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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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学丰 费明观  发布时间:2012-12-17 16:05:07 打印 字号: | |

吴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开个摩托车,喝个小酒还会有这么大的罪。近日,衡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5259时许,被告人吴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到胡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位于衡南县云集镇衡南县党校地段)修理摩托车。修理期间,被告人吴某应胡某的父亲之邀请,喝了一会儿酒。摩托车修好后,被告人吴某便驾驶摩托车由党校往云集方向行驶。行至衡南县交警大队门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湘D2H359面包车相撞,并造成被告人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衡南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与面包车司机谢某对此次交通事故均承担同等责任。经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吴某酒精测试结果为每100毫升血液含110.5毫克乙醇,属于醉酒驾驶。

衡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并造成危害后果,属于醉酒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通过宣传,老百姓对醉驾已经有了认识,但认识的不全面。典型宣传案例的被告都是汽车司机。许多老百姓可能一直都误认为,醉驾是四轮机动车的事,跟摩托车、电瓶车没有半毛钱关系。法律规定的醉驾的处罚对象包括所有的机动车驾驶员。所有不是以人力、畜力为动力的车辆都属于机动车。请广大市民不要掉以轻心。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