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未成年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刘某某系衡南县某中学的学生。2012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害人周某某的炒粉摊买炒粉时,为是否付了炒粉钱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无奈又付了5元钱给周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为此耿耿于怀,遂从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和一副白色纱布手套藏在学校操场的草堆里,伺机报复周某某。2012年6月21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从家中出来,准备到网吧上网,在途经被害人周某某所住的简易棚时,顿生报复周某某的恶念,遂返回学校操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手套和水果刀来到简易棚对被害人周某某捅了几刀,导致了周某某失血死亡。被告人某某于当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被告人刘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恶意报复,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考虑其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父母已经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