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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元”带来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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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丽斌  发布时间:2012-12-17 16:11: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何某某盗窃一案,判处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拘役三个月另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2826上午8时许, 被告人何某某,窜至祁东县金桥镇农贸市场,发现被害人胡某某裤子后袋有一张百元面额人民币,顿生贪念,便尾随其到祁东县金桥信用社处,趁赶集人员多被害人不注意之际,侧身贴近被害人胡某某,将其裤子后袋内的100元人民币扒走, 被告人何某得逞后即往农贸市场走,在农贸市场门口被祁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所得赃款被依法追缴后并返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中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的供述罪行,并将扒窃财物归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何某某扒窃的违法所得100元,没有达到盗窃罪的构罪标准,尚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其中第39条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扒窃行为由“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盗窃金额和次数的多少,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