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何某某盗窃一案,判处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拘役三个月另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中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的供述罪行,并将扒窃财物归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何某某扒窃的违法所得100元,没有达到盗窃罪的构罪标准,尚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其中第39条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扒窃行为由“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盗窃金额和次数的多少,都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