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 12月2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局长顾湘陵及其妻子吴利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当庭进行了宣判。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湘陵在担任长沙市规划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和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局长期间,单独或伙同其妻吴利君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688余万元,马来西亚币2000元,被告人顾湘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4700万元。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顾湘陵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吴利君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追缴受贿赃款1688余万元及违法所得200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额4700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