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车主黄某于2009年1月31日购买了一辆新大洲本田女式摩托车,自购买起从未投保较强险。2010年11月25日,黄某将其摩托车停放在单位车库。次日凌晨,黄某的摩托车被盗,单位对黄某进行了赔偿,但黄某未对被盗摩托车注销登记、办理停驶,亦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丢失。2011年1月16日,黄某的被盗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受害人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并承担主要责任,而被盗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逸。由于无法查实肇事司机身份,受害人刘某的亲属遂将车主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黄某则以其摩托车已被盗不承担赔偿责任提出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黄某的摩托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是在被盗以后,但是由于作为车主的黄某未投保交强险,又不具有免除投保交强险义务的情形,侵害了受害人亲属因交通事故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黄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刘某亲属11万元。
法官告诫各位机动车车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投保交强险为所有机动车车主的法定义务。如车主不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如发生交通事故,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各位车主千万不能因为贪图不投保交强险的小便宜,而造成承担不必要的巨额赔偿,得不偿失。如果车辆被盗抢、丢失,车主也应当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依法注销登记;(二)办理停驶;(三)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也不免除上述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以及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