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碗面条引发口角后,双方大打出手,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近日,雁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面条而起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义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何某某系衡阳市某消毒公司门卫。2009年2月1日凌晨零时许,该公司仓库职员邹某某因何某某未替他煮面条吃而与何某某发生口角,邹某某将何某某手指扭伤。被告人李某某为替何某某出气,在该公司仓库,持刀刺伤被害人邹某某及其哥哥,致邹某某重伤,并构成七级伤残,邹某某哥哥轻微伤。
雁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遇事不冷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邹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邹某某的谅解,本院予以确认,对李义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