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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忘安全,四指受伤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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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媛媛  发布时间:2012-12-28 15:08: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被告刘某雇请原告王某开车拖运矿石,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刘某按同行同种工类支付原告王某报酬。在一次提供劳务过程中,原告王某起动车辆准备运矿石时,由于蓄电池老化、电力不足,未起动发动机。于是,被告刘某借用专用电瓶点火,仍未成功。在被告刘某还电瓶过程中,原告王某打电话叫另一雇主雇请的司机蒋某开来其驾驶的货车接通电源到原告驾驶的车上来起动发动机,但仍未成功。蒋某准备驾车离开去拉运矿石,于是叫原告为其拿开置于其车右后轮的用于接通电源时防止车辆倒退的两块石头。当原告用手拿起第二块石头还未出轮胎轨迹空间时,车轮转动,碾压了原告右手除拇指外的其他四个手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认定:原、被告虽未订立书面劳务合同,但口头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被告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提供劳务方提供安全的劳动工具。被告刘某提供给原告王某驾驶的车辆蓄电池老化、电力不足,以致于在修理过程中原告受伤,因此,被告刘某应负本案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在请蒋某帮忙未果后,未采取安全的方式将石头拿开以让蒋某的车辆离开,造成自己手指被碾压,其在本案中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本案的次要责任。由于原告王某的伤势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第三人造成的,原告王某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王某选择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蒋某追偿。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