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采取私刻公章、伪造病历等手段骗取医疗补偿金的诈骗犯康×敏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决,上诉人康×敏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间,康×敏为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通过陈××(另案处理)将王×的病历资料进行扫描后,伪造出长沙市某医院“农合费用专用章”和衡阳市某医院“结算收费专用章”二枚印章,并多次通过修改病历扫描件上的姓名、住院时间、住院金额等打印出王×、康×莲、康×等人的假病历资料,加盖了此二枚伪造印章。被告人康×敏持伪造的住院发票、住院清单、手术记录等病历资料,分别以其妻王×、其姑母康×莲、其女康×的名义骗取衡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共计18万余元元。康×敏得知被公安机关发现,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康×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私刻印章及修改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收据复印件等手段伪造病历资料,骗取医疗补偿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康×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