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友们之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车与老婆概不外借”,虽然听起来粗俗,但确有其内在道理:借车和借手机不同,其中会牵涉更多法律关系,不宜随便外借。近日,祁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周某因未尽出借机动车时的合理注意义务,被法院判决承担20%赔偿责任。
为方便家人出行,平常省吃俭用的周某在2011年12月初买了辆摩托车。2011年12月25日19时左右,邻居邹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因急事找到周某借车,一向大方的周某二话不说便将自家摩托车借给了邹某。一个小时后邹某驾车因避让不及,将横过马路的老人蒋某撞倒,造成蒋某受伤、机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祁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此起交通事故邹某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邹某在支付部分医药费后声称车子不是自己的,拒绝再进行任何赔偿。无奈之下,蒋某将邹某、周某一并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周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前未对借用人被告邹某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向不具备驾驶资格的被告邹某出借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属于“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案情和交警部门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邹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剩下的20%由原告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