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儿惹事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系祁东县白地市镇某村村民。因张某之子采摘刘某家中枇杷、损坏其竹园中的竹笋一事,张、刘两家埋下怨恨。2012年5月20日,张、刘再起纷争并引发打斗,致刘某颞部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其损失19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前一纠纷已经解决,被告张某因该纠纷再次挑起争端,在与原告争执过程中致原告刘某轻微伤,对其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面对被告张某的挑衅,不是冷静处理,而是针锋相对,其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损失的80%,原告自己承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