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曾被劳教的法轮功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为自己的行为辩解称“我认为公民有信仰自由,我要做个好人,其它的我什么都不懂,什么都不知道。”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案件,以被告人熊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08年2月4日被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法轮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即被我国政府宣布为邪教组织,该组织冒用宗教、气功,神化首要分子,大搞教主崇拜,散布迷信邪说,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宪法所保护的宗教活动背道而驰,依法应予惩治。被告人熊某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劳教,现公安机关又在其家中查获打印机、切割机等印刷设备和打印的“法轮功”资料、抓获批捕在逃的“法轮功”骨干分子,其辩解“什么都不懂,什么都不知道”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