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 肖某某与周某约定将其经营的网吧以32800元转让给周某,周某支付了32800元转让金后,因履行协议双方产生了纠纷,周某向南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某退还全部转让金。南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判决协议无效,双方互负返还义务。
肖某某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拒绝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南岳区法院执行局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因对立情绪严重无果而终。该局随后与肖某某所在单位南岳区水电站唐国庆站长取得联系,作为区人大代表的唐站长当即答应做协调工作。时临新春佳节和南岳区第七届二次人大会议召开,唐国庆站长抽出宝贵时间多次参与协调。经唐站长的极力协调,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
一起当事人存在较大对立情绪的执行案件,经人大代表的鼎力支持获圆满执结,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