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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上网,六少年省道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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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慧  发布时间:2013-03-18 15:53:30 打印 字号: | |

因无钱上网,六名未满18周岁的少年结伙持钢管、砍刀、匕首等到320省道抢劫过往货车司机。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好、李某西、周某、阳某友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好、李某西、周某、阳某友或为同学,或经同学介绍相识。2012620日晚,被告人刘某好、李某西因无钱上网,商量去320省道耒阳路段抢劫过往货车司机。两人将此想法告诉被告人阳某友、周某及谢某某、吴某(2人均因本案被监视居住),4人均表示同意。被告人刘某好、李某西2人拿出一把砍刀、一把匕首及两根钢管,随后,由被告人刘某好持砍刀,被告人李某西和谢某某各持一根钢管,被告人周某持匕首,和被告人阳某友及吴某6人来到320省道耒阳市南京中学附近路段伺机抢劫。23时许,被告人刘某好、李某西、阳某友及谢某某、吴某站在马路上,拦住被害人龙某某驾驶的货车,被告人李某西爬到驾驶室外问龙某某要钱,龙某某拿了280元钱给被告人李某西后,六人将车放走。次日凌晨039分许,廖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该地时,见67个人手里拿着砍刀、钢管等凶器站在路上拦车,遂将车停下,拿出手机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李某西等人见状,便离开了。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好、李某西、周某、阳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匕首、砍刀、钢管等凶器相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好、李某西提出犯意,准备凶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阳某友参与抢劫,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李某西、周某、阳某友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被告人刘某好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被告人周某、阳某友系在校学生,且4被告人到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4被告人减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