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钱上网,六名未满18周岁的少年结伙持钢管、砍刀、匕首等到320省道抢劫过往货车司机。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好、李某西、周某、阳某友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好、李某西、周某、阳某友或为同学,或经同学介绍相识。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好、李某西、周某、阳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匕首、砍刀、钢管等凶器相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好、李某西提出犯意,准备凶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阳某友参与抢劫,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李某西、周某、阳某友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被告人刘某好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被告人周某、阳某友系在校学生,且4被告人到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4被告人减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