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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保贷款需谨慎 一人违约众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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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3-03-18 15:55:07 打印 字号: | |

在联保借贷法律关系中,自己的贷款已全部清偿,但银行要求自己为他人还贷,银行的诉请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郑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耒阳市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8000元;被告刘某、邝某对被告郑某所欠原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119日至20日,被告郑某、刘某、邝某分别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耒阳市支行申请商户联保小额贷款各10万元。当月22日,三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被告的借款金额各为10万元,借款利率为144%,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三被告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向三被告分别发放贷款各10万元,共计30万元。三被告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刘某、邝某按约偿还了其个人的贷款本息。被告郑某仅偿还了20118月份以前的贷款本息,其在20118月份以后一直未按约还贷,已欠原告贷款本息88000元。此款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诸法律。

法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所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原告履行了向三被告发放贷款各10万元的义务,被告郑某未按约履行偿还原告贷款本息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违约责任。被告刘某、邝某虽然按约偿还了自己的10万元本息,但由于三被告系联保借款,即三被告互为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刘某、邝某对被告郑某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请被告郑某偿还借款本息88000元,并要求被告刘某、邝某负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