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2、相对人依据一定的事实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4、相对人和行为人的行为合法。
笔者认为,本案中父亲与儿子的特殊关系及共同生活的事实,足以使原告陈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儿子周某前有代理权,因此儿子周某前的行为应视为表见代理行为。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周某前作为儿子以父亲周某国的名义向原告出具收货清单和欠条这种重大的民事行为应视为已告知周某国,并且事后周某国也未对此行为作出明确否认,所以应视为其对该行为已经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儿子周某前所出具的欠条已成立和有效,对父亲周某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告周某国应负本案债务的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