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峰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35000元。
2009年9月,粟某进入某公司工作。2010年3月18日,粟某在工作时受伤。尔后,经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八个月。因双方对工伤赔偿事宜曾进行协商未果后,粟某向衡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衡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对该案调解未果后,遂作出该公司支付粟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46262元的仲裁裁决。因该公司不服,遂向雁峰区法院起诉。承办法官在接手该案以后,约谈了双方当事人,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针对争执焦点,把法理、情理、常理贯穿于说服教育之中,促进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上述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