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审理及休庭评议,衡阳中院当庭对一件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该案原告系两夫妻,共同经营废钢土渣生意,2010年5月,原告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废钢土渣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某公司交纳300 000元的押金,如原告在同行竞争中未获得正式签约,则押金在一周内予以退还。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开庭过程中,原告认为其血汗钱被恶意侵吞,情绪相当激动。衡阳中院二审查明,一审庭前告知当事人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实际开庭审理的审判员不一致,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宣判后,经合议庭释明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