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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需谨慎,买保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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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星宏 王燕  发布时间:2013-04-10 15:45: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借用机动车并未买取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车主与肇事者共同赔偿受害者共计9万元。

201210252040分许,黄某驾驶牌号为湘D2F893的小汽车在黄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建公司家属区地段,遇匡某驾驶欧派牌电动车搭载黄某某在道路边行驶时,因未主动避让超越时措施不当,致其车右后门处刮擦电动车左手柄,造成黄某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黄某驾驶的湘D2F893的所有人为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湘D2F893的交强险刚好在前几天到期,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未及时为该车续交交强险。交警部门在处理该事故时,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未能及时处理,黄某某因此起诉至本院,要求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某连带赔偿12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耐心做双方工作,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及时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而黄某作为肇事者也应进行赔偿。最终调解为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黄某某7万元,黄某赔偿黄某某2万元。

现今拥有驾照己成为一种生活必需技能,相当多的人群拥有驾驶资格,于是作为朋友或通过其他关系,借用机动车比较普遍,这样就造成了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造成责任承担的分歧,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机动车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此规定该机动车的所有人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是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为该机动车购买交强险,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责任。本院在依法向二被告释法后,二被告认识到了自己应负的责任,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建议,不管出于朋友关系还是通过其他关系,在借用机动车必须谨慎,特别要对借用人是否拥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避免将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或刚拿到驾驶资格,经验不足者。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时为机动车投交交强险,否则一旦出现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也将承担责任。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