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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次不同寻常的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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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志为   发布时间:2013-04-15 15:01: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时,承办法官巧用职权,依法主动通知该案的一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既让法院迅速有效地查明了案件事实,又方便了双方当事人,使案件的审理得以顺利进行。

原、被告系妯娌关系,因祖屋产权分割发生激烈争吵,继而动手打了起来,致原告眼睛及脸部受伤,被告头部受伤。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证人作证。但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否认打了被告,认为被告的伤与自己无关。而被告虽然有自己受伤的证据,却没有任何证明原告侵害了自己身体权的证据。一时庭审气氛紧张了起来,被告情绪激动地站了起来,大声指责原告讲假话,急得眼泪都快下来了。而原告也不甘示弱,立即也站了起来,脸红脖子粗的跟被告吵了起来。为了避免庭审失控,承办法官果断地敲了一下法槌,制止了双方当事人的无意义争吵。承办法官记得在之前的法庭调查中,原、被告均陈述了受伤之后去找了该村村支书,就主动中止了法庭调查,宣布休庭二十分钟。休庭期间,承办法官接通了该村村支书的电话,诚恳地向他说明了案件缘由,并向他依法释明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和“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该村村支书表示他参加了这个纠纷的调解,知道案件情况,可以出庭作证。十多分钟后,该村村支书就赶到了法院。承办法官宣布重新恢复法庭调查之后,传该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调查中,该证人表示,在原、被告打架之后,先后都找了他,均表示因为和对方打架受了伤,要求他主持公道。原、被告对该证人的证人证言均表示没有异议。

该案庭审一直持续了三个小时,庭审后,案件事实基本查明。但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该案未能调解成功,但是承办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查明案件真相的决心与毅力,让我深受启发。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