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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法院作出首例强制医疗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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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卫民  发布时间:2013-04-16 15:21: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由常宁市检察院提出对被申请人韦某强制医疗案,经常宁市法院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201311日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该院首例对被申请人作出予以强制医疗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1024日早上,被申请人韦某因到其同居徐某亲戚家借钱未果,心情烦闷,返回到自己的出租房内后,见自己的两小孩哭闹,遂动手打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至二人哭不出声来。被申请人韦某误以为两小孩已死亡,便将两小孩放在床上,用被子蒙住,事后经法医鉴定两小孩为机械性窒息死亡。此案在侦查过程中经侦查机关鉴定认为韦某患有:1、精神分裂症;2、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鉴于对社会存在危害,建议长期监护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韦某实施杀人行为时因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鉴于被申请人韦某尚处于患病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决定。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