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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过户不能住 依法维权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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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 琦  发布时间:2013-04-18 10:08: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雁峰区法院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王某搬出所占原告毛某的房屋,并赔偿原告毛某房屋租金损失七百余元。

20129月,毛某通过房屋中介看中了一套130余平方米的房屋。在交纳所有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毛某准备搬进新房时,却发现卖房人的弟弟王某已住进了该套房屋。原来毛某认为其姐姐所卖房屋内还有自己的财产,其与姐姐就这些财产还未协商处理,故拒不腾房。毛某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腾房,并赔偿因房屋不能居住而在外租房的房屋租金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在无证据证明其对该套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基础上,无故占有该套房屋是酿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毛某请求王某腾退该房屋并赔偿租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案经调解无效后,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经过承办法官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被告王某腾出了所占房屋,原告毛某住进了自己购买的新房。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