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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解工作法官废寝忘食 促即时兑现双方服气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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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远毅  发布时间:2013-04-18 10:09: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件。

案件一审原告周某为花木经销商。2011124日周某雇请肖某从长沙运树苗到耒阳市南方水泥厂,周某作为货主跟车随行。车辆行至107国道1817KM800M路段时,撞到前方停在道路右侧的一中型货车的尾部左侧,导致周某受伤。耒阳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肖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方均无责任。该次事故造成周某左足第345跖骨和左外侧楔骨撕脱骨折,住院治疗约一个月。案发后,肖某只付周某200元,周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肖某赔偿其各项损失人民币29116.14元。经肖某申请,一审法院依法追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郴州公司)为案件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寿财保郴州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人民币20000元,限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30个工作日内汇至周某指定账号;周某收到赔偿款后,不再就本案向两被告主张任何权利。调解书生效后,人寿财保郴州公司以公司代理人在该案诉讼过程中,误将肖某购买的乘客险当作交强险对待,调解协议违背了其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以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调解原则以及该案另一被告肖某未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承办法官张武接手该案仔细查阅原审卷宗,认为该案涉及三个地市的三方当事人,为节约各方当事人诉讼成本,决定召集当事人进行听证并着力进行调解。在听证中,周某情绪较激动,认为该次事故已造成其各项损失人民币2.9万元,一审调解时,其已作出了让步,人寿财保郴州公司的代理人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其负责。尽管从该案听证实际情况看,调解可能行不大,但承办人并未灰心,努力尝试在三方当事人之间分别沟通协调。承办人首先从该案所涉事故全责人肖某入手,向他讲明案件事实,释明法律,让肖某认识到在该案中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肖某同意赔偿周某损失。人寿财保郴州公司也拿出积极态度,愿意再提高赔偿额。此后,承办人尽全力对周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周某降低了赔偿要求。最终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周某要求赔偿金额为17000元并当即兑现,其中肖某赔偿周学奇人民币5000元;人寿财保郴州公司赔偿周某人民币12000元。案件听证签订调解协议后,时间已到了530,为了使调解协议得到履行,承办人督促肖某、人寿财保郴州公司尽力想办法转帐履行自己的赔偿金额。

人寿财保郴州公司代理人请示公司领导后,从网上银行将赔偿款项转入周某的银行卡;同时肖某也委托亲戚向周某银行卡存入其应负担的赔偿款。调解协议当即得到全部履行,人寿财保郴州公司也随即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虽然承办人走出办公楼时已华灯初上的晚700,但看见该案从立案审查到案件调解履行,仅用了10天时间,双方当事人在平和、理解的气氛中解决了矛盾纠纷,法官能以辛苦工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尽一份绵薄之力而欣喜。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