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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要担责 普法需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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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映平  发布时间:2013-04-18 10:14:46 打印 字号: | |

“钱不是我借的,我也没有花这些钱,为什么现在要我还?”日前,太和堂法庭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被执行人如此“辩解”。看似正当的理由,实际上却是被执行人不甚懂法的直接反应。

因被执行人之侄刘某红开办砖厂生产需要,201141,由刘某秀、刘某建(本案被执行人)、刘某祥三人以联保(连带担保责任)方式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申请贷款,其中被执行人刘某建贷款40,000元,并由其妻陈某阳作为连带担保人。法院判决刘某建偿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及利息,现已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只是出于亲戚关系出面签字而已,贷款的实际上是其侄刘某红,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先平复其情绪,然后找出先关法律规定,深入浅出地向被执行人反复解释,并与双方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使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积极履行义务,同时也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和宽限。但是被执行人起初“只要钱不是自己用的,即使在合同上签字也不用承担责任”的认知,表明老百姓对于法律方面的知识还存在较大欠缺,普法工作任重道远。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