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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出租车 拒捕变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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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小军  发布时间:2013-04-18 10:34:44 打印 字号: | |

最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出租车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潘×标因犯抢劫罪,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2011915下午,被告人潘×标在衡阳市珠晖区租陈×强驾驶的湘D·XY**6号出租车回永州市,双方谈好租车费500元。当出租车行至南华医院附近时,陈×强将车停下,要求潘×标预付部分租车费。潘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潘见陈不想开车,作出要打人的样子,威胁陈继续开车。陈因为害怕下了车。潘便将未熄火的出租车开走。陈赶紧另乘出租车追赶,在周家坳附近超车后拦在被抢车前面。陈欲下车,潘对陈说:别来,并踩油门朝陈开过去,欲撞他。然后潘又将车往前开。陈又追至武广高铁站桥下,再次横挡在被抢车辆前面。潘又驾车欲撞陈所租乘的车,陈所租乘的车被迫让开。后潘×标驾车经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赶来的警察拦截抓获。出租车及车上的一部手机和290元现金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潘×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千元。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衡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潘×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当被害人租车追上被抢车辆时,潘×标采取欲撞被害人或欲撞被害人租乘的车辆之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继而将被害人的出租车劫走,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抢车辆上的手机和290元现金,已经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应当视为非法所得。遂依法撤销原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