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出租车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潘×标因犯抢劫罪,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一审法院认为,潘×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千元。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衡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潘×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当被害人租车追上被抢车辆时,潘×标采取欲撞被害人或欲撞被害人租乘的车辆之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继而将被害人的出租车劫走,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抢车辆上的手机和290元现金,已经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应当视为非法所得。遂依法撤销原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