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近日,衡阳中院民二庭对一件股东知情权纠纷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公司将会计账簿提供给股东查阅。
尹某为大地公司股东,持有公司3.16%的股权,并任公司技术员。2012年初,尹某离开公司。2012年11月,尹某以公司自2010年起一直未对其分红未由,向公司提出查阅账簿的申请。大地公司收到申请后,认为尹某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携带公司核心技术就职于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尹某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存在不良动机,拒绝其申请,故酿成纠纷。
衡阳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查阅公司财务报表、会计账簿等相关材料,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上述材料查阅。尹某作为大地公司股东,其为了解与其利益相关的股东股份分红情况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相关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法判决公司将会计账簿提供给尹某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