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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处监禁刑的未羁押罪犯如何收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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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志辉  发布时间:2013-05-07 11:29:06 打印 字号: | |

刑事审判实践中,对适用取保候审的嫌犯,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不宜判处非监禁刑,应当判处拘役徒刑以上且不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如何对该被告人收押执行,公检法三家对法律规定存在分歧意见。根据2013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执行手续。”对此规定,审判人员感到十分困惑。刑事案件中公、检、法三家有明确的分工,三家各司其责,由人民法院代替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看守所收押执行刑罚,不仅代行了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权,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宣告判决至判决生效须经过10天的上诉、抗诉期,判决才能生效。被告人一般在此期间有逃避的可能,一旦被告人躲避,便造成在判决生效后收押执行难。本文现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以求达到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惩罚犯罪。       

一、正确理解司法解释规定。

从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第二款的字面意思来看,有审判人员认为,未被羁押的罪犯被判处实刑,人民法院一定要等到法律文书生效后,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将罪犯送交看守所收押执行刑罚是法院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具有片面性,这也是实践中导致收监出问题的地方。最高法的刑诉法解释,主要解决法院自身适用刑诉法的问题,凡是与其他单位、部门的互涉问题,该解释尽量不作规定。从刑诉法的整体来看,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公、检、法有明确的分工,对于有期徒刑的交付执行机关应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而不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只是一个办理执行手续的机关,说白了人民法院只是将执行依据送达给交付执行机关,并按规定向交付执行机关办理执行依据的交接手续,交付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对被告人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一定要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如果人民法院不按规定送达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不能及时对该被告人继续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监控措施,一旦被告人失控,公安机关有可能会推脱责任,同样也给法院办案人员自身招来麻烦,这点尤其要引起注意。因此,对未羁押的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应当理解为是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生效时通知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而不是人民法院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收押执行刑罚,人民法院履行的义务仍然是向公安机关办理执行依据的交接手续。这样的理解既是对刑诉法的整体把握,符合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又符合刑事案件的办案规则和流程。

二、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程序。

()、刑事案件移交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对全案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认为不宜判处非监禁刑的,符合逮捕条件的,法院应先决定逮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通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送看守所羁押,这样做事后就不存在收监执行难的问题。

()、如果案件移送法院后,人民法院继续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决定后,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应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执行,以便公安机关继续对被告人进行监管,监管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被告人遵守了规定,不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以后人民法院判处实刑,也不存在收监执行难的问题。

(三)、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遵守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或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报告后,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第第一、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也不存在收监执行难问题。如果此时被告人已经逃跑,公安机关根据法院的逮捕决定可以采取追逃措施,在被告人没有到案前,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中止审理。

()、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后未生效前,根据案情,人民法院可在向被告人宣告判决时,对被告人决定予以逮捕,此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已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逮捕的条件,也解决了收监执行的问题。如果确实能确定被告人不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也可以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办理好执行通知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有责任将罪犯送看守所羁押收押执行刑罚。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