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应亲厚相处,发生矛盾应“退一步海阔天空”。 如在日常相处中稍有小纠纷,便气上心头大动干戈,很容易伤身、伤情又伤钱。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
原告周某、李某与被告潘某系邻居关系。2012年7月1日,因潘某家空调落水管漏水,水沿着有线电视线流到二原告家门面的台阶,周国球便拿铁钩将潘某家的有线电视线扯断。次日潘某知晓后,到周某家吵闹。争执中潘某将李某推倒在地,周某操起菜刀追赶潘某,为躲避潘某顺手抡起一把椅子扔向周某。经鉴定机构鉴定,二原告伤情均为轻微伤。事发后,周某、李某各花去门诊医疗费、鉴定费450元、674.1元。2013年1月30日,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潘某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643.1元。
庭审中被告潘某辩称,此起事故系原告引起,将李某推倒在地不是故意,扔椅子是为了自卫。此外,二原告均是门诊治疗,并没有住院,更没有误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本应和睦相处,妥善处理相邻纠纷。在相邻的房屋空调落水管漏水,影响了二原告的利益的情况下,二原告未找被告潘方田本人协商解决,而直接用铁钩将被告潘方田有线电视线钩掉,纠纷起因上具有过错,对二原告损失负次要责任;被告潘某未经协商、上门与二原告发生吵打并动手将周某、李某打伤,对二原告损失负主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并以此为鉴。因二原告均没有实际住院治疗,医疗机构也未出具证明二原告误工的时间,故对二原告的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二原告共花费门诊医疗费、鉴定费1124.1元,判决由被告潘某承担60%,计674.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