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摩托车拒不停车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祁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受人委托用摩托车送原告去指定地点时,朝目的地相反的方向行驶,尤其是原告多次叫停时,被告不但不停车,反而说要带原告去兜风,致使深夜乘车的原告产生恐惧心理而从摩托车后座上跳下来,其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注重自身安全,在要求被告停车而被告拒不停车的情况下,选择跳车的措施欠妥当,故原告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36,643.05元的60%,计币21,985.83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