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9月29日生男孩吴某琪。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因被告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双方亦未补办结婚登记。小孩吴某琪从出生到两周岁与原、被告共同生活。之后,因原、被告均外出打工,小孩随祖父母生活。原、被告现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判决理由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但双方在同居期间所生小孩与婚生小孩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当负担小孩的抚养费。小孩吴某琪二周岁后一直随祖父母生活,且被告在本次诉讼中既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争取小孩抚养权的行为。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小孩吴某琪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
判决结果
原告吴某与被告肖某之同居期间非婚生小孩吴某琪,由原告吴某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肖某从2013年起每年给付小孩抚养费3306.60元/年,此款于每年的
法官评析
此案涉及非婚生小孩的抚养权归属。依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小孩与婚生小孩享有同等的权利,原、被告未登记结婚而育有小孩,现一方起诉要求明确小孩抚养权归属,应适用婚姻关系中关于小孩抚养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抚养小孩,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法庭无法得知被告是否也要求抚养小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剥夺了被告的权利呢?笔者认为,被告在接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明知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作为小孩的母亲,如果想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她的行为应该是积极主动地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观点,而不是采取不予理睬,甚至可以说是逃避的态度。因此,可以推定为被告以一种默示的方式放弃了争取小孩抚养权,亦是被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法庭在一方要求抚养小孩另一方不要求抚养小孩的情况下,作出了小孩归要求抚养的一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