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却宁愿选择与被告坐在被告席。近日,雁峰区法院处理了这么一起特殊的法定继承案件。
原告许甲、许乙均系台湾地区人士,许乙系许甲之子,被告宋某与贺某系夫妻关系,是许甲的岳父岳母。2000年9月28日,许甲与宋某、贺某之女宋氏登记结婚,2003年1月5日,许甲与宋氏生育一男孩许乙,婚后许甲与宋氏共同购买了位于衡阳市雁峰区先峰路的房屋一套。2009年9月28日,宋氏因病在台过世。宋氏在世时,许甲与宋某、贺某关系良好,即使宋氏过世后,许甲过年时也会常来衡看望两位老人。因宋氏过世时,留有一套住房及20余万存款,该住房和存款都由宋某、贺某保管,故许甲要求对该遗产进行分割,并将许乙列为共同原告。但这么多年来,许乙一直随宋某、贺某共同生活,当看到许甲的起诉状时,许乙极不愿意起诉宋某、贺某,开庭时,也选择与被告坐在了一起。
这是一件很普通的法定继承案件,不普通的是这涉及湘台二地,这涉及到一个外孙对外公外婆的真情。在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承办法官就觉得这个案子必有隐情。于是先电话联系宋某、贺某夫妇,听取他们的情况,哪知道他们一到法院就表示了强烈了的气愤,不仅指责台湾女媚不按承诺支付赡养费、许乙的抚养费,甚至对宋氏死亡,许甲有无尽到做丈夫的责任都耿耿于怀。而许乙更是说自己不愿起诉两位老人。但宋氏必竟己经过世,从法律角度而言,其遗产必须进行分割,在认真倾听了两位老人的意见后,承办法官也给两位老人算了一笔帐,如果完全按照法律规定,你们二老最多只能分得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你们真心为外孙考虑,这个案子你们还是与许甲协商处理。开庭时,许乙带上了妈妈的遗照,承办法官也认真的跟许甲进行了沟通:宋某、贺某是你的岳父母,抚养了许乙十余年,看在宋氏的份上,你也应该适当作出让步,给两位老人一个安详的晚年,给许乙一个舒适的教育生活环境。经过反复做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房子归许乙所有,存款12万元归许甲所有,剩余的归宋某、贺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