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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中止审理 破解诉讼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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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少文  发布时间:2013-05-23 10:04:01 打印 字号: | |

案情:居住在香港的原告李某某与居住在衡阳市的被告唐某某因性格差异发生纠纷,五年间,李某某先后五次到本院起诉要求与唐某某离婚,均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第五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李某某上诉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应当准予双方离婚,故依法裁定发回重审。

难题:被告唐某某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但同时要求在审判中把小孩抚养费处理到位,把在香港的财产分割处理到位,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扬言如果没有把抚养费处理到位,没有把香港的财产分割处理到位判决离婚,就住在法院,就把小孩就放在法官家里,前几次法院考虑到这种情况,一直没有判决离婚。

案情给审判工作出了一个难题,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如果判决不准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如果判决离婚,对孩子的抚养费以及财产分割在审判阶段不处理到位,简单一判了之,留在执行阶段解决,不仅造成涉诉信访压力,而且由于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不一定能够执行到位,可能影响对子女的抚养以及被告方财产权的实现,不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

智慧:面对两难,承办法官积极,寻求调解结案,但由于双方差距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办案人员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要求双方去香港法院把小孩抚养与财产处理到位后再处理离婚问题,故裁定中止审理,待双方小孩抚养与财产问题处理好后,法院恢复审理。现当事人双方财产与子女问题均处理完毕,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审理并判决双方离婚,取得好的效果,当事人均满意。

该案的处理体现了一个原则,即“不方便审理”原则,考虑到双方争议的财产在香港,原告本人居住在香港,法院在审理以及执行方面存在重大困难等实际情况,如果简单判决有可能影响对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权的实现,不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待香港法院把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处理完毕后再审理离婚更适宜。故从恰当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节约司法成本、根据不方便审理原则体现的法理,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之规定,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期间,双方妥善处理了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之后,法院再行判决双方离婚,既保障了双方的婚姻自由权,又保障了被告在香港的财产权,也最终保障了未成年人受抚养权之民事权益。

来源:石鼓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