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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入保后肇事,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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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婕晖  发布时间:2013-05-23 17:00:28 打印 字号: | |

近期,衡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支持了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抢救费的责任。

201012月底,通达运输公司在中银保险衡阳支公司为其公司所有的湘D84580号中型普通客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银保险衡阳支公司向该公司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单上载明了赔偿限额及免责条款。201124,该公司的司机罗某某驾驶上述车辆行使至耒阳市麻子山路段时,与受害人李某的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该公司及时向中银保险公司报了险,保险公司亦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该某公司在申请理赔过程中,中银保险衡阳支公司却以涉案事故车辆驾驶员罗某某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赔。该某公司不服拒赔的理由,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达运输公司与中银保险衡阳支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涉案车辆驾驶员罗某某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准驾小型客车。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属于中型客车,其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准驾不符及没有交通信号等的答复》及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证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属于无证驾驶或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行为。对于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垫付费用的义务。因此,终审判决驳回通达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